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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如果被剥夺了,没有选举权。 2.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是的,囚犯享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只要他们没有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无论谁享有选举权,监狱也有义务提供选举条件,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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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刑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服刑人员在接受判决时,法院没有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谁都享有选举权,监狱也有义务为其提供选举的条件,帮助你们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才不享有此项权利。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准予行使选举权,在服刑期间有选举权。
1.服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如果被剥夺了,没有选举权。 2.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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