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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并且相对人胜诉。那么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胜诉意味什么,复议机关会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同时作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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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个人感觉没有冲突。首先,四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当事人第一次提出回避申请,就法院一方而言,其无法确定该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该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不参与本案工作。然后,法院审查讨论作出决定,如果该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则作出回避的决定,如没有,则作出不回避的决定。作出不回避决定时,法院已经从法律的和现有证据的角度排除了回避情形,也就是说在法院而言其具有参与本案的资格,该人员是可以参与本案工作的。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只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了,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而当事人的怀疑是无法同现实客观情况做比较的。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如何计算,只是告知自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权利时在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 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 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 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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