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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e)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级: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四级: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五级: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六级:i.面部瘢痕形成20%以上。 七级: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八级: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九级: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500px以上; 十级: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毁容鉴定涉及的情况较复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2.1颜面毁容6.2.1.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外耳缺失;d)鼻缺失;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f)颈颏粘连。6.2.1.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6.2.1.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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