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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兵是指按义务兵役制服役的士兵。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都有义务兵。分别是第一年列、兵、第二年上等兵。解放军里面有陆军、海军、空军三种,每个兵、种都有义务兵,根据各自部队承担的任务不同,其所从事的的训练以及职责也不同。 2、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
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具体请看:士官工资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2160余元,一年共2592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2800余元,一年共336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3600余元,一年共432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4400余元,一年共52800余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1.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2.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3.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4.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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