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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批捕通知书的释放决定书在哪个部门出具?

2021-08-27
批捕通知书是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释放通知书】公安机关对被拘留或被逮捕人作出释放决定后,正式通知看守所释放在押人的司法文书。共三联:正页给在押人签名后存档;副页交看守所检验收存,作为释放在押人的根据,存根由公安机关留存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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