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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按照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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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行抽样试验报告。 4、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有施工单位秉公办事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质量检验的一般方式 1、自我检验。简称“自检”,即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的自我质量检验。这种检验包括随时检测和一个单元(工序)工程完成后提交验收前的全面自检。 2、相互检验。简称“互检”即相同工种相同施工条件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在实施同一施工任务时相互的质量检验。 3、专业检验。简称“专检”,即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查验。只有经过专检合格的施工成果才能提交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4、交接检验。即前后工序或施工过程中专业之间进行施工交接时的质量检查,如厂房土建工程完工后,机电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施工质量的交接检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2号公告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为新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同时废止。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与原规范主要内容的差异为: 1.提高了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地下工程防水设防标准 1.1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外,新规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他地下工程防水设防的标准,其湿渍面积由原规范规定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提高到2/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4处减少到3处。同时对隧道工程还增加了具体渗漏水量化的要求,要求其平均渗漏量不应大于0.0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渗漏量不应大于0.15L/㎡.d。使该标准在贯彻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1.2对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地下工程混凝土的抗冻融循环由原规范不得少于100次提高到不得少于300次,以利于提高地下工程的使用寿命,这是贯彻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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