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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情况,第一,你们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你们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状态,换句话来说,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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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要分开,可以自行分手,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财产等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对于同居财产首先,应当明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共同所有。其次,对同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如果能协商一致的话,可以按照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再次,法院通常按照一般共有来分割同居共同财产,双方需要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举证,能够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共有,通常是一人一半。
1、需要明确你们是什么时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2月前就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如果在1994年2月后就属于非法同居,不属于夫妻关系。 2、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想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解决孩子抚养权。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属于非法同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个人财产,解决孩子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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