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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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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您这个高压线所有者肯定有责任,首先,供电部门说无责任,就请其出示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是根据哪条无责任。其次,对死因要进行专业鉴定,其距离到是否属于国家相关标准,高压线致死的因果关系中高压线所有者的过错与死者的过错是怎样的。再次,必须理顺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进行谈判,打不成和解,就只有走诉讼这条路,加油。
(1)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0KV最小垂直距离3.0米 35KV最小垂直距离4.0米 66KV—110KV最小垂直距离5.0米 154KV—220KV最小垂直距离6.0米 330KV最小垂直距离7.0米 500KV最小垂直距离9.0米 (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 35KV最小水平距离3.5米 66KV—110KV最小水平距离4.0米 154KV—220KV最小水平距离5.0米 330KV最小水平距离6.0米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3 小于1KV居民区6米非居民区5米 1~10KV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米 35~110KV居民区7.5米非居民区6米 220 KV居民区8.5米非居民区6.5米 330 KV居民区9.5米非居民区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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