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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
胁从犯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其危险性要小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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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威胁从犯,必须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中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也就是说,威胁从犯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威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1、依据刑法28条的规定,胁从犯罪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由司法机关认定其是否构成胁从犯,是按照胁从犯还是按照罪犯处理。以及胁从犯罪的犯罪后果、社会恶劣影响,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各方面情形,在上述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判决。2、如果“胁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前,仅是受到主犯的言语威胁,尚未构成生命威胁的,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胁从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刑法28条的规定并非十分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犯罪后果等方面因素的认知而决定的。3、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十分严重犯罪后果的,应当追究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其受到胁迫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这类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的罪行,如果仅因胁从犯受到了生命威胁,就免于处罚,无法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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