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
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当上述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我国民法规定,出租人出售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在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在抵押人负债较多的情况下,确实容易出现抵押物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一旦抵押物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先查封后,就引发了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据此,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办法解决这种冲突,在这里实际上不能给你太多的意见,建议就近请律师参与。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变更后,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详细情况建议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