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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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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按照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是否交纳股金来划分,可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二、根据发行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来划分,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三、根据发行的对象不同来划分,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部分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包括: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向票据的主(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2)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丧失占有票据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引发的纠纷。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持票人,遭到拒绝而引发的纠纷。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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