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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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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以下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表现为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侵犯本罪的对象是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中,易燃易爆设备经过检查,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正在使用中,始终保持使用良好的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什么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什么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看过本文,您就清楚。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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