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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一定会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1、“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由此可知,至今高院是调而不审,不依法遵守审理期限,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建议:要求高院给予书面答复,否则,依法向人大和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处理违法办案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所谓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在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时发现,也可能是在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审结案件进行复查时发现,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案件审查时发现。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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