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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合同无效,但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追认,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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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被视为代理签字和盖章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代理签字的保险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话,证明知道代理签字的事实,被认为是保险人追认代理签字的行为,合同是有效的。另外,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可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严格。投保人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不属于同一个人,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到生命健康,所以法律规定这个合同的变更和订立都需要本人自己签字确认,不能代替别人签字。
如果代签人有代理权限,则代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代签人没有代理权限,则会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如果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别人代理签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收养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等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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