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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审批,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而对于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的,该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应当履行类似手续,只要求在申请后7日内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即可。
1、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 2、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然后,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字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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