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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以上就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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