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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凭借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办理。不需要更改。可以参看《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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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民族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在20周岁以内。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⑷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⑸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⑷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的身份证。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变更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递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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