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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刑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被羁押,按照规定,无法算刑期。按照《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取保候审不算刑期,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不算刑期,也不能折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比如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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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算。 2、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 3、但是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而取保候审一般指保释,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因此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以关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也不能抵扣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关于取保候审算不算刑期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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