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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未成年子女改姓需要孩子父母一致同意。
先到户籍科办理分户,把户口独立出来,然后,监护人凭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到派出所书面提出改姓申请,仅限于改成监护人的姓,不可以改成继父的姓。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公民改姓名无须征得别人的同意。但目前孩子尚小,还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只能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完全有权利为孩子改名改姓。待孩子长大后觉得这个名字不是他所希望的,他还可以再改,这是他的权力。派出所民警提出这种要求,足见其法律意识淡薄,以想当然办事。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根据,如果他们拿不出来又拒不办理,可以先耐心的向他们讲清道理。如果还是不行就告诉他们,这样的话就要发生行政诉讼。相信他们不会为了这件事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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