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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
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相关法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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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如下: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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