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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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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的条件都是可以取保的。 2.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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