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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向公司申请,也并不需要公司同意。伤情稳定后,工伤职工或起近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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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事项办理窗口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即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转交劳鉴办。2.劳鉴办自收到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交鉴定事项办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4.鉴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如需律师帮助可致电:13620206562
在劳动者向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鉴定被受理后,由鉴定委员会随机安排劳动者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伤者职工等待通知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向公司申请,也并不需要公司同意。伤情稳定后,工伤职工或起近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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