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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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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属经营服务性单位,根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现将专利代理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专利代理在我国是个新兴事业,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代理水平、代理项目的工作量差异也很大。因此,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各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执行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资助专利基金,对申请专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免收或少收代理费,在该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时,从其收入中予以返还。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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