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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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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一)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破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绝执行法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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