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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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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不给抚养费的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之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也是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认定,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不利于孩子成长,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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