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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包含了很多项目,并不是一笔赔偿。主要由两类组成:一类是有特定用途或者针对性的...
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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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就必须先明确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如果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的,则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就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如果认为不是遗产,则不适用代位继承。
1、死亡赔偿金是不属于遗产的,所以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 2、可继承的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在此,笔者以为应采用“扶养丧失说”(当然,此处的抚育应采广义之说,即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育,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也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本人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招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未来所继承财富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故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育人,而赵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育人范畴。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富权益系死者生前曾经合法一切的,而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践获得均发作在死亡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赵某主张本人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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