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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以下这些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道路交通事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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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这些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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