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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下列标准计算%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0计算.2%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0计算.1%提取;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0计算.05%提取。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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