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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工损害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致第三人损害,一种是雇员遭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此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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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员工损害赔偿有两种,一种是员工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另一种是员工造成的损害。一、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当雇员受到损害时,雇主应当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则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员致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对于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可以行使追偿权。第二、对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由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是故意造成的,雇主可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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