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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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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三、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孩子上户口时必须要有结婚证、身份证和准生证,少任何一证都有上不了户口。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准生证的发放,公安部门负责上户口,三家密切配合,少一家都不行。未婚生育只能是非婚生子,上户口难.计划外生育子女,需到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关细节请您与其户口所在地镇(街办)计生部门联系。 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亲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县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公证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 6、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 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生育、超生、非婚生子女)。
需要按照以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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