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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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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组织制作、复制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的,从重处罚。向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利用聊天室、第十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第十条、复制、出版、第四条,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第九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影片、音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论坛、即时通信软件,(《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在本解释第八条,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书号、刊号、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第八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九节制作、贩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声讯台制作;情节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第十八条各省、复制、出版、复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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