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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家庭有人死亡,由同户口成员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1、土地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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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权归家庭,并非个人,目前,我国农村实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个人承包制,也不是劳动力承包制。也就是说,承包土地的,是这个家庭,而不是某个成员。即使家庭成员有变化,但只要农户这个家庭还存在,就没有继承和不继承这一说,某个成员去世后,他的承包地还在这个家庭,不会被收走,也不存在继承这一说。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看具体情况。土地确权后这几种情况,子女可能无法继承农村宅基地: 一、没有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也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二、父母都是村里的集体成员,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 三、房屋已经年久失修或长期空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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