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于非法集资案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
1、公司非法集资,已经离职的业务员被网上通缉的,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公安网上通辑的,说明该业务员已经涉嫌犯罪,不管实际是否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于非法集资案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万裕非法集资案件办理进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二十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万裕非法集资案涉及收取上述费用的业务人员在2016年2月29日前主动到专案组接受讯问,退回非法所得。对将非法所得又存入万裕公司的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凡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情节轻微的,不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退赃并逃避司法机关调查工作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投案把情况说清楚要是按你说的是事实的话应该没事,有可能让他当证人。 否则一直被通缉很麻烦,通缉在没有结案是不会自动取消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