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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我国《刑法》之中并没有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立案规定,该罪名的立案规定具体如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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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此罪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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