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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冲突时,原则上是无效的,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但也存在诸多的例外。关于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期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虽然法...
致:公司股东:某某我公司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议题及基本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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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到两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则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即可召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章程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其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1、首先要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是如何约定退出机制; 2、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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