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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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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犯罪集团组织卖淫罪可以有从犯,是主犯。根据《刑法》的规定、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就属于从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是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组织,应当从轻
组织卖淫活动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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