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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如果出现了医疗纠纷,这种鉴定是一定要做的。但是到哪里去做这也是一个问题。一般医疗事故鉴定是到医学会做,但是现在很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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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级别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3、根据中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鉴定,那么法官本人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疗政治科。医疗机构是地域管理。首先申请县、市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应在2月内申请省级鉴定。根据《中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发生事故纠纷的,法官本人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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