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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减少,诉讼费能退还吗

2021-08-03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法院应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结果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相关法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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