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撕了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撕了或毁坏了《结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 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财产分配不会有影响。但在法院立案时主体资格上会出问题。建议去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4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