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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受法...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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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 2、经济性 “经济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4、保护性 “保护性”是指权利人就其
商业秘密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 一、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第二,商业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商业信息实用; 第四,商业信息所有者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如下: 一、秘密,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权利人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三、实用性; 四、保密,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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