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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二)省属国家机关、省...
到当地土地登记中心办理,一般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需要土地作价入股协议,土地评估报告,以及当地所需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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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土地登记中心办理,一般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需要土地作价入股协议,土地评估报告,以及当地所需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土地登记书各地有格式化的表格,需要到登记窗口领取,或者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网上下载。
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限制条件如下: 1、变更的方式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2、转让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3、签订转让合同; 4、转让后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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