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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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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行政裁定书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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