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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因工死亡的,女年满五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受抚养人;家属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
补助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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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如下: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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