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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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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当遵守规定,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期间要求被取保人一定要遵守的规定如下:1、根据传讯按时到案配合调查;2、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要向执行机关报批;3、不得威胁恐吓证人,不得毁灭证据。同时根据执行机关的要求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进入规定场所;2、不得见一定的人;3、不得从事一些活动;4、没收身份证、驾驶证等。这四项由执行机关单独规定,如果没有要求则不用遵守。保证人要求监督被取保人遵守以上条款,发现有不遵守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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