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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这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意思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和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特别是加重其责任,使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提高,提出了无过错责任。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被广泛采用,在一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高度危险的作业、环境污染、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等。,伤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和管理的人或事物的危险性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增加其责任,使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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