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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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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既遂犯罪部分与未遂犯罪部分分开考虑量刑标准:既遂部分按实际盗窃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参照既遂犯罪的标准酌情减少。最后,计算总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开始犯罪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的一般原则定义。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客观地开始,但失败,是盗窃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盗窃地点不能验证,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特别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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