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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接受现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
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可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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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XX,性别:男,年龄:28岁,籍贯: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再次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3月14因工受伤。2012年3月12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2]04-XX号)。后申请人的伤情经成劳鉴字[2012]17XX号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为伤残8级。 现申请人对成劳鉴字[2012]17XX号鉴定(确认)结论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此致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病历、工伤认定结论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身份证复印件、照片5张。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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