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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我们先来解决一下什么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中的单独是什么意思?行政赔偿诉讼是什么?时效又是多少?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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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方式是指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行政赔偿,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并无具体请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争议为前提,具体适用以下情形: (1)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行为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终审裁决,赔偿请求人不得起诉,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服的。 (4)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如果赔偿请求人不具体明确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赔偿争议。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有利赔偿的明朗化、特定化,可以使大量行政赔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从而减少诉讼,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使赔偿请求人尽快得到赔偿,使损失早日得到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解答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什么为前提的内容如下,起诉人何某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七项条件,其中第(4)项条件为:“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纠纷中,何某起诉要求确认上述行政机关拆除其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被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因此,上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何某并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故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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