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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征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为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虽然是在婚后所得的,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权是发生在婚前的,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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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与耕地征收一样,补偿一般有三块:一是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林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地面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应补偿给林地承包权人和经营使用权人,这是理解的。第二部分配置补助费必须专用,不得挪给他。需要配置的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其他部门配置的,配置补助费不需要支付给配置部门的统一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的个人,或者在得到配置部门的同意后支付配置部门的保险费用。第三块林地补偿费归谁所有呢?一般来说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只是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但没有林权证,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不能获得按照补助费和林地补偿费。如果已经进行了林权登记,则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比例分配林地补偿费。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款中包含的三种费用性质不同: (1)土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专属性。如果夫妻一方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而给予的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夫妻一方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作物婚后种植,作物产生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征地后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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