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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够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
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够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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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结束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次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再次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外,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审查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审查程序,二审对死刑的判决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一审终审可以提出再审。 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申诉;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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